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各有关规定,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四条 院现设有物理学和核科学与技术两个流动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院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院机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相关保密、安全和出入境审批等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流动站的申报和评估;协调、指导二级单位完成博士后的招收、进站考核、在站管理、出站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要求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小组负责人由二级单位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该单位相关专家组成。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所属流动站的自检自查、评估、申报、合作导师、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等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和所在二级单位负责。
第四章 招收与进站
第九条 博士后的类型。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等有关部门批准,院可通过国家资助和自筹经费方式招收以下三种类型博士后:
(一)脱产博士后:指人事关系转入我院并能够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我院,但能够来院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指与其他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
第十条 申请成为博士后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提交入站申请时不满36周岁)。
(二)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符合院所设博士后岗位要求。
(四)了解院相关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基本情况,脱产博士后能确保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和联合培养博士后能根据个人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院毕业博士研究生不能申请进入院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科长及以上)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招收博士后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要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二)具备良好的学科育人环境,能为博士后完成项目研究提供所需的科研条件、科研经费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职、在岗研究员(或相当职称)。
(二)具备丰富的学科(专业)育人经验。
第十五条 院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择优招收。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院博士后招录程序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事关系已转入我院的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须与院、二级单位分别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脱产人员)》(见附件2)、《劳动合同书》和《科研计划书》(模板见附件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工作期限、成果归属、收益分配、考核奖惩和违约责任,《科研计划书》的具体条款由二级单位拟定。
第十八条 在职或联合培养博士后进站后,须与院、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共同签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在职人员)》(见附件3)和《科研计划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3年,在站工作总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各项规章制度。博士后应当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应当遵守院及所在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具体按《科研计划书》有关条款执行。涉密人员还应当严格遵守院及所在单位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个人工作计划。博士后进站后2个月内应当与合作导师共同制定个人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结合博士后原有基础和个人具体情况,按照博士后研究项目要求,对其文献调研、参加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撰写论文及出站报告等相关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二十三条 开题报告与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后7个月内,应当完成开题报告;进站后15个月内,应当完成中期考核。具体要求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脱产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年度考核工作比照院正式职工进行。在职博士后与联合培养博士后参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我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前可由所在二级单位对其提出评定意见且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脱产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及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并经院批准后,可以持私人护照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非脱产博士后相关出国事项按照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关文件制度执行并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审批办理。
脱产博士后若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确需延长出国时间的,必须在出国期限届满前十五天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及所在二级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甲方批准后,可延长出国期限。
第二十七条 脱产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私出国(境)比照院正式职工办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办理落户条件的脱产博士后,可在进站时办理户口迁落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在站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可在北京市内迁移“博士后”户口,且户口只能落于我院单位集体户。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我院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博士后人员出站或者发生退站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档案转递。
第六章 待 遇
第三十条 工资及福利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第一站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分别按事业单位岗位工资第十级、薪级工资第十六级执行,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第二站薪级工资按十八级执行;绩效工资根据博士后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照院所聘科研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发放时间从正式进站工作时起。
医疗享受北京市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院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住房。院为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用于非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租赁使用。对于没有租赁院内博士后公寓的非在职博士后,可以申请租房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第三十二条 配偶与子女安排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凭北京市公安局介绍信落院暂时居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到新镇街道办事处、闫村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手续。
(二)人力资源部、博士后所在院属二级单位共同协助博士后子女就近入托、入学等。
(三)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按接收单位接收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不享受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待遇,相关待遇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章 科研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院鼓励博士后申请国家科学基金资助,具体程序和经费使用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属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由全国博管会按标准拨付我院后,下拨给所在二级单位,用于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公用经费和生活费用。
第三十六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经费由合作导师及所在二级单位等共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有关国拨日常经费按照全国博管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出站与退站
第三十八条 完成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提前出站,但要求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期满后,若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科研计划书。
第四十条 博士后期满前1个月,须向合作导师和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个人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并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所在二级单位、合作导师负责按照《科研计划书》有关内容对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给予鉴定,并写出是否同意出站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出站考核。人力资源部组织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7-9名专家(其中应当有1-2名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组成专家考核组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并做出是否合格的评议意见,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就业。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脱产博士后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合作导师、所在二级单位应当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出站手续,具体程序及材料要求参照中国博士后网站 “办事指南”。
第四十五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于无故拖延,不按时办理出站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院将其人事档案转回户口所在原籍。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告知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并不予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一)考核(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四)因旷工等行为违反院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七)合同(协议)期满,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八)违反院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情况应当予退站的。
第九章 流动站的建设与评估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等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院积极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流动站点评估和新增学科站点的申请工作,坚持流动站的学科建设同院科研生产的学科建设发展相适应,不断优化学科育人环境,提高流动站工作质量。
第五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院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考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17〕20号)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办法(版次:2)》(制度通告[2020]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