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规定

公开规定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公开规定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院”)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公开的院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院在履行固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院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按照中核集团工作部署,院信息公开工作由一名院领导主管,由综合管理部牵头成立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成员由综合管理部、党委宣传部、产业开发部、保密管理部、审计与法务部和信息中心的相关负责人组成。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院属各单位做好主动公开信息事宜。

  (二)负责确定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等。

  (三)负责审核院公开信息具体内容。

  (四)负责答复对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主管院领导职责

  负责院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院信息公开工作。

  (一)负责修订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并根据制度规定统筹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院信息公开舆情管理、新闻宣传和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产业开发部负责指导院全资、控股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保密管理部负责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与法务部负责提供院信息公开法律支持与服务。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负责提供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建设的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院各职能部门作为院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和责任主体,明确本部门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负责本部门职责内的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指提供信息内容的业务相关部门和单位)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创作的信息承担保密审核职责,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制作的信息承担保密审核职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十五条  院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重要人事变动

  (三)设备物资采购

  (四)员工招聘信息

  (五)社会责任

  (六)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方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院申请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院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九条  拟公开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院与其他机构联合发文。

  (二)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院属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企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

  (三)外部新闻媒体

  (四)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宣传册等

  第二十二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保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院保密相关管理办法和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已通过互联网发布过的信息,可按需直接纳入信息公开内容。

  (二)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拟公开文稿进行核对。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涉及外部单位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一致。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填写《获取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提交至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信息。

  (二)申请的信息内容。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二十五条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院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二)《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版次:1)(制度发布通告二〇一八年第一四二号);

  (三)《关于开展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中核综发〔2021〕11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 获取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 关键风险点控制表.docx